參考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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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電子商務]網路標錯價 業者須出貨
時間:2010/11/18 發表人: ◎張佳瑜律師
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網路標錯價事件時有耳聞,近兩年來發生的幾起重大事件,例如2009年6、7月間連續二起戴爾電腦標錯價事件、2009年7月易 遊網大阪自由行產品標錯價、2009年9月特力屋禮券標錯價、2010年7月蘋果電腦標錯價事件等等,引起眾人對於網路標錯價爭議處理的注意及關切。事件 發生之後,一些消費者為維護自身權益,也透過訴訟程序請求業者依網路標價履行契約,訴訟結果則是消費者與業者各有勝負(註一)。
有鑑於網路交易活動日趨熱絡,經濟部在今年6月21日以經商字第09902412200號函文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將於明年 1月 1日生效(註二),其中,與網路標錯價爭議處理較為相關之規定則在應記載事項的第五項及第六項。
按照應記載事項第五項「確認機制」之規定:「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 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故在網路標錯價之情形,業者可以持正當理由,於2天內拒絕消費者下單,但若消費 者已付款完成(此付款完成主要指轉帳和匯款,不包括信用卡付費之情形,因信用卡公司付款予業者通常須1週以上之時間,絕對超過2天),契約即成立,業者就 不得取消交易。至於何謂「正當理由」,消保會則表示業者最常掛在口中的錯標原因是「Key in錯誤」,這類漫不經心的情況,不會被認為是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是指外力影響,譬如程式被駭客入侵。
另外,應記載事項第六項「商品訂購數量上限」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於必要時,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消費者逾越企業經營者訂 定之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企業經營者僅依該數量上限出貨。」,即係為避免消費者趁著業者標錯價之際,故意大量下單,從中圖利,造成業者重大損失。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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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電子商務]網路標錯價 業者須出貨
時間:2010/11/18 發表人: ◎張佳瑜律師
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網路標錯價事件時有耳聞,近兩年來發生的幾起重大事件,例如2009年6、7月間連續二起戴爾電腦標錯價事件、2009年7月易 遊網大阪自由行產品標錯價、2009年9月特力屋禮券標錯價、2010年7月蘋果電腦標錯價事件等等,引起眾人對於網路標錯價爭議處理的注意及關切。事件 發生之後,一些消費者為維護自身權益,也透過訴訟程序請求業者依網路標價履行契約,訴訟結果則是消費者與業者各有勝負(註一)。
有鑑於網路交易活動日趨熱絡,經濟部在今年6月21日以經商字第09902412200號函文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將於明年 1月 1日生效(註二),其中,與網路標錯價爭議處理較為相關之規定則在應記載事項的第五項及第六項。
按照應記載事項第五項「確認機制」之規定:「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 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故在網路標錯價之情形,業者可以持正當理由,於2天內拒絕消費者下單,但若消費 者已付款完成(此付款完成主要指轉帳和匯款,不包括信用卡付費之情形,因信用卡公司付款予業者通常須1週以上之時間,絕對超過2天),契約即成立,業者就 不得取消交易。至於何謂「正當理由」,消保會則表示業者最常掛在口中的錯標原因是「Key in錯誤」,這類漫不經心的情況,不會被認為是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是指外力影響,譬如程式被駭客入侵。
另外,應記載事項第六項「商品訂購數量上限」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於必要時,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消費者逾越企業經營者訂 定之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企業經營者僅依該數量上限出貨。」,即係為避免消費者趁著業者標錯價之際,故意大量下單,從中圖利,造成業者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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